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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的借款综合服务费是否受法律保护?

时间:2023-07-09 22:05:33 来源:顶端新闻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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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的借款综合服务费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纠纷中,通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为了让高利息合法化,借贷双方约定将超出法定利率的利息部分作为借款综合服务费计算,那么这种费用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4年3月18日,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以进货缺乏资金为由向杨某借款1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另外借款综合服务费费率为2%。

后因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经营不善造成公司倒闭,无法偿还杨某欠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后,杨某遂将该建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本金、利息及借款综合服务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签约合同中既约定2%的月利率,又约定每月2%的综合服务费,借贷双方约定的综合利率超过法定年利率的24%,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理应充当还款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法院驳回杨某要求支付借款综合服务费的诉求。

因此,借款双方约定的借款综合服务费是否受法律保护,主要还是要看借款利率与借款综合服务费利率总和是否超过法定利率,如果未超出理应受法律保护,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对于法定利率标准,又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借款合同生效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那么借款综合利率年化不得超过24%,超出部分视为无效。(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利率规定进行了调整,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干预; 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即使支付了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返还。此外,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

二是如果借款合同生效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那么借款综合利率年化不得超过当期4倍LPR,超出部分视为无效。(法律依据为199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综上,民间借贷关系中可以允许借款综合服务费,但其与借款利率总和不得超过法定利率,否则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在此,也奉劝出借人不要抱有借款吃利息的心理,放款利息应恰当;另外,还应抵挡住借款人的高额利息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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